本报合肥6月19日电 周瑞平 吴小东 今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
持有枪支罪,判处原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张西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刘峰在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张西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97万余元,美元2.2万元,其中刘峰和张西荣共同受贿人民币30万元。江苏省无锡某彩印公司董事长华某,为维持和扩大同高炉酒厂的业务量,从1994年中秋节开始,经常给刘峰“进贡”,有时一次就送40万元,先后送给刘峰人民币168万元,美元2万元。
刘峰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达453万余元、美元1.2万元,刘峰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刘峰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让其亲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26.9万余元。
刘峰暴富后,为了转移视线,以家人的名义大量购置房产,仅上海就达11处,征地建厂房一处,购买轿车两部,还为他的两个情妇各购一套住房,累计支出达1800余万元。为了达到隐匿非法财产的目的,刘峰在其亲戚、朋友处存放的现金达370万元人民币、美元3.4万元。刘峰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猎枪及子弹若干。
据悉,刘峰是因“刘俊卿窝案”被牵涉出来的,他是刘俊卿的六弟。
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后,刘峰以量刑过重等理由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安徽高院经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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