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6月19日电 胡强 记者张晓东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
将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首次将医患纠纷纳入调整范围,首次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具收费凭证,住院病人还应附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活动,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草案》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医护人员也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患者情况。
《草案》还首次列举出生活中常见的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政府定价”、“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等12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上述12种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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