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2006年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到会并作讲话。会议由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任珑主持。
杜鹰同志指出,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各项任务繁重,做好招投标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大局。要充分利用好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这个平台,为做好“十一五”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做出贡献。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形势下招投标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杜鹰同志就会议讨论的五个议题谈了指导性意见。
(一)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和调研。《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配套规则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比立法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在这种形势下,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十分必要。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规范行为。具体检查形式可有两种:一是有关部门统一编组、统一要求、统一检查;二是各部门分别检查,但检查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的处理要尽量一致。要“宜合则合,宜分则分”。
(二)健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是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颁布后,招投标投诉处理有了一个基本的依据和程序。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确实存在。希望大家针对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如何建立各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协同配合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投诉的及时处理。
(三)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中央明确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就象一种腐蚀剂,既破坏市场规则,又影响政府形象,必须毫不留情地进行治理。希望大家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的现状、特点,探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对策措施,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这些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各成员单位要共同商议,研究制定综合、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可行性,构筑在统一平台之上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
(五)研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思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重点研究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内容。目前,《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已启动,希望大家共同参与、密切配合,争取年底前把草案拿出来。
杜鹰同志强调,要充分发挥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一要虚实结合。不能只务虚,应实实在在办几件实事;二要求同存异。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加强联系沟通,在不同意见基础上逐步形成共识;三要有所分工、各有侧重、密切配合。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分工,认真执行,并要有检查督促机制。希望以此次会议作为一个起点和标志,十一个部门携手并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招投标市场更加诚信、清洁、有效、规范。
杜鹰同志希望大家围绕会议确定的五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作为今年各成员单位共同推动招投标工作的依据。
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就会议的五个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部提出,目前,招投标领域有法不依、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开展招投标专项调研和检查很有必要,检查可以有分有合,但内容和标准要统一要求。要做好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一是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责任机构,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二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部门间的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充分利用好部际协调机制这个平台;三是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抓住几个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四是要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财政部建议,在检查方式上,各部门最好联合搞一次综合检查,有助于形成一个沟通、互动的平台;招投标行政监督应尽量统一,部门监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评标专家管理过程中要注重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信用评价机制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拟订一个框架思路,征求部门意见。
建设部同意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调研,具体形式建议采用统分结合的方式,先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标准要统一。关于投诉处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制度,用制度措施预防并减少投诉。对投诉案件,由专人负责,进行集体决策,及时针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诉处理力量不足,取证难。对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建设部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行为:一要完善制度,减少漏洞,提高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二要继续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三要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四要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在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方面,建设部门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专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制定有关诚信管理试行办法。建议招标投标条例规范的重点放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上。要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要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能和手段。
铁道部认为,招投标专项检查很有必要,可采取行业自查为主要形式,在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的基础上共同把这件事做好。对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里很重视,努力作到有投诉必查,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使投诉渠道更加通畅、更加公开。关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已确定建筑行业和物资招投标两个领域作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并明确了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建立长效机制三个工作阶段。在招投标信用评价方面,建立了以质量为主要标准的信用评价机制,去年开展了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和考核,今年重点对设计、监理行业进行信用考核。
交通部表示,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和调研很有必要,招投标行政监督除要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外,还要注重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建议专项检查以部门为主,在联席会议基础上集中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和衡量尺度要统一。招投标投诉处理主要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很多工作都是事前做好的,不好查。关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已按《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进行了部署安排。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应统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关于信用评价机制,部里已着手建立包括工程质量、信用记录在内的综合性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但信用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过程,各行业应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先建立一个信用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罚条款规定上进一步细化、明确。
水利部意见,目前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很有必要,有利于形成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则,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各行业部门也可以借此机会交流经验,相互借鉴。具体形式宜合则合,宜分则分。可采取业内检查,再联合组织重点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剖析的形式。在招投标投诉处理方面,关键是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中,重点检查施工、服务、货物领域招标,建议加大行政监督力度,跨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关于信用评价体系,应建立一个包括质量、招投标制执行情况、转包分包违法行为等指标在内的评价体系。具体有三个重点事项:一是信息来源。要做到准确及时,部门、企业要有分工、落实责任;二是评价体系。建议发展改革委牵头搞一个指导性框架,各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细则。对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要重点研究;三是信息共享。要建立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对招投标条例的起草加强调研,找出主要问题,尤其对招标投标法执行不好的条款要重点研究。
商务部认为,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先从国家重大项目和被投诉举报的项目入手,由点及面,积累经验,之后再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建议联合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开展专项治理。招投标领域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招标结束后的后续合同监管问题,目前可采取的手段缺乏,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不够;二是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需要加强。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全国统一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目前,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总体力量还比较薄弱,行政成本较高,无法依赖单一的行政力量建立独立的调查、取证和评审鉴定体制。建议按照“统一标准、分散管理、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条例》的起草,要考虑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和重新招标等方面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时,增加有关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监管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招投标进行监督惩罚的执法主体、手段和程序。
信息产业部提出,要通过检查和调研,总结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投标投诉处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措施鼓励投诉,尤其在投标方处于劣势地位往往不敢投诉的情况下,要通过完善制度制约招标方。关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要将招投标环节作为重点,尤其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可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如发生商业贿赂,除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市场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招标投标法》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可操作性较弱,《条例》要有所加强,既要使政府依法有效监管,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要整合和统一规则,将一些部门规章中具有共性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纳入《条例》。
民航总局建议,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很有必要,是掌握情况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在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系统及管理机制方面,建议在各行业,各省、市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推进整合信用信息平台,对评标专家、各类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和评价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条例》起草要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并研究逐步依托地方政府所建招投标市场作为监督平台的可行性,要明确对重点项目的划分标准,加强对国家重点项目的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希望,《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加强《条例》起草过程的调研,积极推动。法制办将做好相关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最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任珑同志根据讨论的意见,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方案。各部门均表示同意。
一是要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和调研。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先以部门自查为主,找出突出问题,再组成联合调研组重点抽查。检查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要求。此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先拿出框架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统一的实施办法。整个检查工作力争在三季度完成。
二是要落实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目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部委要明确受理投诉的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检查已有的投诉机制和程序是否落实;三是要建立部际之间的协作机制,使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已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的部委,要把受理投诉的机构、受理程序、受理电话等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并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是要研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统分结合,先易后难的思路,结合各行业各类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规则。可以先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着手,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各类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集各部门现有的信用评价办法,研究整理出一个评价体系框架,再提交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是要开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条例》起草要先梳理问题,达成共识。《条例》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条例》起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要通过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解决。
任珑同志建议下次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对以下两个议题进行讨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框架;二是《条例》的初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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