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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0:36 发改委网站

  

  半月改革动态

  (2006年6月1-15日)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体制创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问题。6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此,要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要发展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来办的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

  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5月31日至6月1日,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指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目前,放开主产区粮食收购市场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比较成熟。要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二是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从今年起,全面实行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三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后,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机制转换,妥善解决历史包袱问题,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五是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会议指出,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需要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任务。要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各类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大力整顿粮食市场秩序,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二、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创新

  国务院部署2006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任务。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6月6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总结2005年的工作,研究部署2006年的任务。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认为,2005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好态势。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会议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意义重大,务必取得更大的进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搞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东北三省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经济一体化。扩展同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的经济技术合作。(二)努力发展现代化的大农业。加强东北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积极而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打造东北优势产业基地和知名品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强老工业基地发展后劲。 (四)加快振兴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技术的协同攻关,抓好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抓紧制定东北地区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补偿政策,建立东北三省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保护好东北地区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湿地资源,治理好辽河、松花江的水污染。(六)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好地解决森工、煤炭、军工等困难行业、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支持东北地区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一是明确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三是规范配置程序。《办法》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四是强化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五是加强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六是完善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金融体制改革

  保监会原则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6月12日,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草案)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即将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产品、销售、精算和再保险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将有力推动健康保险的健康、持续、快速和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办法》对于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草案)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条件、人员范围、日常管理、退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用人观,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作为修改工作的基础;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高管人员的实践工作能力,为保险行业广纳人才、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依法行政,树立动态监管的理念,通过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降低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对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将完善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准入制度,明确代表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影响,督促外国保险机构对代表机构加强管理。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该《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部分规定作了调整。《通知》明确,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通知》还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原规定,调整为“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明确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6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海南30项措施整治旅游市场,收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海南省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日前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对旅游市场实行市县属地管理,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旨在实现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规定》提出,旅游项目要按“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实施“大景区建设,大项目带动”战略,重要旅游资源实行政府主导规划、主导建设、主导运作、主导投融资,做到科学、统一、合理、有序开发。针对游客反映强烈的高额回扣、落地收费、自费项目、“人头费、带团费”等零负团费问题,海南省将多管齐下根治乱收费现象:(一)给导游、司机等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二)全省旅游经营实行费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制度,统一结算;(三)实行组接团时一次性收费制度,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四)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及车船公司等所有旅游服务项目实行税控管理。 此外,为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对每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如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及导游人员计分考核管理,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注册,成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导游人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六、地方改革

  北京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6月1日,北京市召开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会议。这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要求开展的。清理的范围是该市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含有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各单位整理汇集文件、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审查处理阶段(10月15日前);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阶段。

  北京市改革统计管理体制。6月7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会议认为,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加快统计体制改革、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各级党委、政府和统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努力做到“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 会议要求,要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调查力量,对统计力量实行统一管理,协同工作,信息共享,共同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要从首都实际出发,根据北京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统计规则相衔接,全面准确反映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体制完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管理组织结构合理的北京大都市统计体系,努力使统计部门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北京市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要加强统计
信息化
建设,整合北京市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信息,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协调机制,努力做到“数字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同时,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江西省南昌市向学校超标准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等征税。为加强对教育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南昌市地税局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各级各类学校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均应按规定征税。税务部门明确,各类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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