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年的努力,《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条》,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条》中新增加了包括购房、医疗纠纷、水电气等热点行业的消费维权条款。
昨(19)日,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消条》进一步明确了消费欺诈双倍赔偿细节,将消费纠纷精神赔偿写入《消条》,并对水电气等垄断行业存在的
消费纠纷消费权益如何保护进行规定,新增条款是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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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误导重处
《消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导致房地产经营者和购房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消条》还规定,在正常的使用下,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工程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算起。
水电气:停供事先告知
《消条》在对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交客运、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的经营者约束中规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中断、终止、减少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终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故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医患纠纷:患者享有知情权
在争议较多的医疗是否是消费时,《消条》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
另外,新的《消条》还对教育培训、虚假清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早报记者李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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