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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改制国企两年内必须付清拖欠工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4:53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6月19日专电(记者 蔡玉高) 南京市政府刚刚下发的《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改制企业对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内债,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也必须在产权交割后两年内付清。

  据了解,“维护职工权益”成为新规定的重点内容。按照规定,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内债,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应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最长不得超过产权交割后两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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