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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官员再评劳务派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01:38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帆/北京报道

  6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徐延格诉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徐延格的诉讼请求。肯德基用工风波以肯德基胜诉告一段落。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在继6月初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就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发表评论之后,近日又就“徐延格案”判决结果,以及“劳务派遣”的性质和未来的法律规定走向等,再次接受本刊采访,发表看法。

  “这一案件具有积极和建设性意义”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肯德基劳务派遣纠纷以徐延格败诉暂告一段落,对此您有何看法?

  陈杰平:尽管徐延格败诉,但我认为这一事件是非常积极和具有建设性的。胜诉或败诉不是问题的关键。透过媒体的相关报道和讨论,引起了社会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关注,让大家认识到劳务派遣的利与弊,并进而引起法律上的思考,促进劳动法制体系的建设,这才是至关重要的。媒体对某种社会现象作出善意的和理性的批评,彰显法制精神和社会道义,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

  另外,法律的裁判和道义上的裁判是不一样的,但法律体系的完善总是基于社会价值判断或社会道义方面的进步。社会对某种社会事物有了广泛的共识,就会在法制建设上逐步加以体现。从社会道义认同上升到法律规范,总有一个过程。而且,任何国家和任何时候,法律条文不可能细化到能够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地步。对于我国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处在发育阶段,劳务派遣是最近十来年才兴起的。对于劳务派遣本身,在认知上和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与确立规范的管理尚有很大的距离。

  “世界劳工专家和学者将劳务派遣归类为‘非正规就业’形式”

  《中国经济周刊》: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应如何评价?国际专家和学者又是如何定义劳务派遣的?

  陈杰平: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估。用工单位可能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方式,灵活、方便,物美价廉;劳动者可能认为自己在劳务派遣所形成的三方劳动关系中处在十分屈辱的地位。人置身于劳动力市场,当然会按自身利益原则作出评判。

  我始终认为,劳动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譬如一些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和间歇性的工作机会,适合于劳务派遣;对外劳务输出也一般按劳务派遣方式来组织。

  在世界各国劳工标准专家和劳动经济学家的眼里,都把劳务派遣归类为“非正规就业”形式。在我国,被称为“灵活就业”。

  与正式合同制用工方式相比,即使是规范的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伤害”也是明显的:首先,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了,承担着随时丢饭碗、朝不保夕的风险,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放大,劳资关系是不对等的、失衡的。其次,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等通常的法定责任,都用这种巧妙的方式规避了。第三,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官司难打。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行业和哪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哪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哪些直接责任等等,都还没有明确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最容易被滥用,劳动者最容易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因此,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对劳务派遣作出规范性限定。总之,不能让正规企业使用不正规的就业,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还必须是有规有矩的。

  《中国经济周刊》:我国政府在劳动力市场政策考量方面,如何看待劳务派遣?

  陈杰平: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的两面性是有充分认识的。从政府现有相关政策文件看,是在鼓励这种用工方式发展的同时,又对它进行规范。

  中央政府曾经出台过相关规定鼓励发展劳务派遣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一条第5点指出,要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政府文件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说的,一方面说要发展劳务派遣,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制约,实行有效的管理。2002年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因为当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还比较少,利用这种方式解决下岗职工的问题,等于用了劳务派遣积极的一面;但是劳务派遣本身带来的消极面也很大,需要规范的方面也很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四点第(十九)条指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我始终认为劳务派遣是一把双刃剑,要辨证地看待。

  “我说的劳动用工‘双重标准’有两层意思”

  《中国经济周刊》:一些知名跨国企业在中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这与指责他们在劳工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有联系吗?

  陈杰平: 当然有。我这里讲的搞“双重标准”,有两层意思:一是有的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对中国搞双重标准;二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别用工上搞双重标准。

  最典型的是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SA8000标准。SA8000标准是美国制定的一套劳工标准,叫“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ocial Accoutability),宗旨就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该标准对企业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等九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美国人把自己订的标准凌驾于国际劳工标准之上,声称这套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适用于世界各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更厉害的,这套标准有严格的核查机制。如果哪个国家的哪些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不符合SA8000标准,就不从这个企业进口其产品和服务。因此,美国SA8000组织对我国出口企业挨个检查,看是否达到了SA8000标准。对向美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的中国企业,美国就用这个劳工标准来卡。眼下,中国企业是美国的重点核查对象。可见,美国在经贸问题上,是非常讲“道德至上”的。当然,在中国的美国跨国公司,更应当遵守SA8000了!

  跨国公司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底线。在劳工问题上,这种要求还应当更高,不光要遵守所在国法律,还要遵循母国法律和国际劳工公约。同时,跨国公司应当在全球范围执行大致统一的劳工标准,在承担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起表率作用,不能在这一国家搞这一套,到那个国家搞那一套。

  “《劳动合同法》将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中国经济周刊》:《劳动合同法》不久将颁布,对一些正规企业、成规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意味着什么?

  陈杰平:目前新《劳动合同法》第三稿中规定,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如果企业觉得这个人胜任工作,就必须得跟劳动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而不再用劳动派遣这种形式。这是个很硬的规定,对用工单位、派遣机构的约束大大加强。这等于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出的规范,正规企业、成规模企业也没有必要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用工问题;派遣机构也不能总在劳动者工薪收入上“抽头”。一旦这部法律出台,目前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和国内的成规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用工政策。当然,劳动者也应当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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