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配额在改善贸易条件与防腐败双重目标下挣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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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 11:37 经济观察报 | |||||||||
梅新育 山西焦炭出口配额大案确实令人触目惊心,商务部将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锁定三大重点领域: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审批与管理;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摊位分配使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其中,“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审批与管理”高踞榜首,确实不是无的放矢。审视中国对外经贸全局,我们会发现,这起案件不过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中国
进出口配额又称进出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实施的直接限制;在规定期限内,配额之内的货物可以进口/出口,超过配额要么不准进口/出口,要么必须缴纳高额关税或罚款之后才能进口/出口。我国之所以对多种出口商品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有着深刻的根源。 众所周知,中国虽然已经是全世界排名第三的贸易大国,但在贸易定价权、贸易收益分配等方面还算不上贸易强国,中国对外贸易条件多年没有显著的改善,甚至有所恶化,以至于“买什么什么就贵,卖什么什么就便宜”成了国内外公认的中国对外贸易条件真实写照。与近几年才突出的“买什么什么就贵”问题相比,低价竞销导致肥水外流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久治不愈的痼疾。 正因为如此,20多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加强重要出口商品的分类协调管理,希望藉此达到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效益的目的。 在这个管理体系中,焦炭名列二类出口商品,即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内货源有限,需要内外销统筹安排的出口商品;其协调管理方式也从当初的指导性出口计划逐步发展到现在的配额管理方式。换言之,我国出口配额制度的根本目标是改善贸易条件、争取国际市场定价权、提高出口效益。 与此同时,对于心术不正者而言,出口贸易配额这样一种本意良好的制度意味着寻租的机会,因此我国出口配额制度的设计、改进还必须遵从最大限度防止腐败的目标。问题是这双重目标未必能够完全统一,决定了我国出口配额制度必然要遭受双重目标的煎熬。 例如,倘若不考虑其它约束因素,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配额分配过程中的腐败,公开招标投标显然是最好的办法。问题是这个世界上不仅存在正常的出口商(包括贸易商和厂商),也存在专事投机的配额炒家,而且他们在玩弄招标投标机制方面通常比正常的出口商更为娴熟,因此很可能在政府、商会主持的一级市场上赢得多得不成比例的配额,然后在二级市场上索取高价转手,让我们出口配额制度提高厂商出口效益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落空。 在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我们已经看到配额炒家曾经将受限纺织品出口配额一级市场价格炒到了何等高价;如果焦炭配额也实施同样的方式,我们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当然,在通常情况下,市场机制会约束炒家行为,使过高的配额价格回归。在纺织品配额市场上,我们看到输美男女棉制T恤衫年初的配额中标价高达9美元/打,由于超过厂商承受能力,到5月下旬最低转让价竟然只有0.7~0.8美元/打;输欧4类T恤衫配额价格4月底还是2.5美元/打,5月下旬也只有0.7美元/打。 可是,这种情况难以在焦炭市场上完全拷贝,因为在配额价格过高时,纺织品服装厂商可以减少生产乃至暂时停工,促使配额价格回归;但炼焦炉不能熄火,否则就要报废,因此焦炭配额炒家勒索厂商的能力强于纺织品配额炒家。 任何管制、任何公共权力都有滋生腐败的可能,但简单地取消管制,或是不够深思熟虑的管制改革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负面作用,我们不可不慎重行事。当然,不管怎样改进焦炭配额制度,强化廉政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上考察,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个问题的更加深远的意义。 在解决与日俱增的贸易摩擦时,贸易伙伴可能会要求我方采取出口限制措施,那么,在与贸易伙伴谈判磋商解决方案的时候,我们是否应当说服对方与我们共同寻求最大限度降低腐败风险的方案呢?毕竟,在世界范围内,国际贸易都深受腐败问题的困扰,不仅跨国贿赂(transnational bribery)是国际贸易界提出已久的问题。 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起因于1976年“洛克希德案”,甚至广为流传的“寻租”一词也是由安妮·克鲁格在一篇探讨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提出来的,以安妮·克鲁格和巴格瓦蒂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学派也与公共选择学派并列寻租理论两大流派。 在中国的实践中,有媒体指出,我国调查的腐败案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虽然这个数字未必精确,但从早年的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收受港商巨额贿赂案,直到近年败露的朗讯等案件,已经连续不断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甚至当前中国的这场反商业贿赂风暴,寻根溯源,也起因于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有感于美资天津德普公司行贿案所写的文章。如果我们单纯考虑满足对方要求,减少摩擦,采取的解决方案可能提高腐败风险,也未必能够实现原来的目的。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