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足反垄断法推迟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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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 04:54 财经时报 | |||||||||
徐涛 6月1日开始,中国数家银行同时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在多次受到“垄断”质疑之后,银联负责人说:中国还没有《反垄断法》,凭什么说银联垄断? 当即有网友评论:等《反垄断法》出来,第一个告的就是你。
这位网友的愿望不得不推后实现。 6月10日,《财经时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获知,《反垄断法》月底审议的计划可能改变。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这一消息也大吃一惊。因为三天前,《反垄断法(草案)》刚经国务院原则通过,理应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于6月下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 实际上,即使《反垄断法》如期出台,也未必能够为诸如“跨行查询费”的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因为,行政垄断仅在总则部分提到了一句,其余专章部分已全都被删除。 “删除前后效果差别会非常大,没有具体的条文,很多情况说不明白。”而行政垄断恰恰是中国市场经济中垄断的最主要形式。“这会让这部法律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一般老百姓关心的电信、交通等问题,其实并不是《反垄断法》主要考虑的。它要考虑如何制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培育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盛杰民说。 但是对于谁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进行处理,《反垄断法》草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专业化程度高,对垄断进行认定和处理,需要专门的反垄断机关。国外成熟的反垄断法中,都会授予反垄断机关以充足的行政权,另外还会授予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但是,草案中的反垄断委员会却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反垄断执行委员会也没有明确其组织体系,更不用提具体的行政裁决权。 这让人担心,《反垄断法》出来之后会不会被边缘化。虽然大家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出台越早越好,但是在立法条件没有很成熟的条件下,即使出台,它的作用也不是很大。 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的前车之鉴——实施之后反被虚置。 比如,《反垄断法》的执法很可能会像《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涉及到多个执行机关。想管的没权,有权的不管。 不同的是,《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领域的宪法,一旦边缘化,产生的影响会更大。 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秋生,显然对这部法律并不乐观:“《反垄断法》出不来。现在还缺乏解决的智慧”。 他并没有说明需要怎样的“解决的智慧”。 在《反垄断法》没有出台之前,反垄断的各项职能由多个部门负责:发改委依据《价格法》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工商总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商务部依据《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制;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合并与兼并进行直接管理。除此之外,各个产业管理部门如电监会、铁道部、邮政总局等,也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管理的行业进行约束。 所以至少这种“智慧”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如何对权力进行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