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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进场费是否等同于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09:10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静涛)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场地费”等,被列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的“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但近日不少西安商家表示:商场“进场费”究竟算不算商业贿赂,值得探讨。

  西安南郊一家超市办公室的王姓负责人表示,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

  各种费用,是按照双方合同公开约定承担的,并依法做账纳税,不存在假借各种名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西安另一家超市的负责人也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而“进场费”等是公开的,不存在暗账的问题,工商部门怎么能以商业贿赂论处呢?

  据了解,国家工商局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针对此规定,工商部门认为,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商场超市收取相关的“进场费”、“服务费”等,属于不正当收入。同时,衡量是不是商业贿赂的关键,就看是否入账,是否依法入账,是否做假账。

  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王洪池律师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距今已正式实施十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对商业交易中的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但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缺乏明显的指向性,才使工商部门在执法中遇到了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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