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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袋”案一审宣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09:03 每日经济新闻

  消费者诉久光百货赔偿不予支持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2006-06-15]

  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薛女士诉久光百货公司“打闷包”销售“福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由久光百货公司返还薛女士购买“福袋”款1000元,同时收回相等价值的“福袋”一个(内含TOKYOSTYLE品牌风衣、毛衣、裤子组合一套)。薛女士主张由久光百货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1月29日,薛女士经过排队、领号牌、付掉1000元后,在久光百货公司领取了一个“福袋”。可在拿到货时发现,所购服饰被封在印有“福”字的纸袋里,不让看货品实样和衣服尺寸。薛女士认为,对于此举措,商家既没有在现场店堂内对这种销售方式作告示,也没有承诺“买后不满意无条件退货”,遂一纸诉状将久光百货公司告上了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对她所购“福袋”作退一赔一处理。

  久光百货公司则称,商家在活动举办前,就在媒体刊登的广告及海报上均告知了活动方式,明了“福袋”中的商品及价格,而且“福袋”中的商品在商场里也有陈列。

  法院认为,久光百货公司刊登的销售广告,虽是不针对不特定人发出邀约,但广告的内容对商品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有约定,目的是为保证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作为受约人可以不接受拒绝购买,也可以决定接受承诺购买。薛女士排队领取购物券后,在未看到商品实样的情况下,没有拒绝付款,而是接受了这种销售方式,完成买卖交易。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久光百货公司按照广告告知的方式进行操作,出售的商品与广告内容相符,无质量瑕疵,久光百货在销售中不存在欺诈目的。但是久光百货公司在出售给薛女士这套组合商品时,封住了袋口,没有提供让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挑选商品的机会,消费者无法看到所购商品。

  法院认为,该行为在出售这类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时存在瑕疵,可归纳为违约形态中的履行方法不当,应承担一般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庭审前久光百货公司在多种场合表态同意退货,在庭审中久光百货公司又向薛女士表示了歉意,表明也重视了消费者的投诉。法院遂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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