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契税重庆全面恢复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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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02:5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了堵住二手房交易中搞假赠与、真出售,以逃避营业税的行为,我市房产赠与契税将全面恢复至3%的标准。 据了解,上周起,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等陆续将房产赠与契税标准,从1.5%提高至3%,而南岸、沙坪坝等其他城区仍执行1.5%的标准。对此,市财政局农税处负责人昨日表示,“明日将开会研究此事,本周会出台相关细则,各区统一执行3%的征收标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1997年出台的《契税暂行条例》和1998年出台的《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房产转让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但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暂时减半征收。 “实际上,房屋权属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行为,但条例只规定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减半征收。因此,房产赠与和交换应按3%的标准执行。 记者陈林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