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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监督 规范审计行为 汉川出台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06-6-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1:56 审计署网站

  本报讯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湖北省汉川市不久前出台了《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也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
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可依法采取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暂停拨付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款项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账册资料等措施。建立协审制度,规定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30%的待结价款,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余额,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额;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发现重大违纪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禁止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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