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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采购没有执行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9:26 中国财经报

  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四大政策功能之一,可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采购标准,让这条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无法落地生根

  戴步斌/文

  政府绿色采购到底以什么为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定论,不解决这些问
题,政府绿色采购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有关产品的标准有很多,从标准的认定上来看,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在认证上,有关环保、能效标志也很多。政府采购到底采用哪种标准,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以制定认可。

  但是,无论如何,单纯只考虑采用哪一种标准,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如果采用国家有关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意义不大。强制性标准乃市场准入标准,没有这个标准,连市场都进入不了,何况政府采购市场;如果单纯只采用某种环保标识或者某种节能标志,并非科学。环保的不一定节能,节能的不一定环保,这为普通常识;如果选择其一即认为达到了政府绿色采购,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就会非常大,最为困难的就是无法在较短的采购时间内选择科学的环保或节能标准;如果既要环保又要节能,这种情况固然好,但能够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也只是一些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范围就会缩小,满足不了政府采购需求,从另一个角度讲,就会设置过高门槛,挡住一大批企业进入采购市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笔者认为,建立一套单独的政府绿色采购认可办法是切实可行的,即对于那些需要环保和节能的产品,政府采购根据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标准和有关其他认证标准,综合归纳整理建立自己一系列独立的认可办法。

  具体来说,即只规定采购产品指向的标准和评判办法,而不是制定新的标准。比如,对于政府采购产品,哪些是要环保的,哪些是要节能的,哪些是既需要节能又需要环保的,这些产品应该达到什么节能和环保等级,何种产品应符合何种节能和环保标准或达到什么认证标志,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和确定认可的程序办法,当政府采购产品达到了指向的相应国家环保或节能标准或认证标志,就应该认为是达到了政府绿色采购。

  这样的工作并不困难,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具有较好的作用:

  第一,可以使政府绿色采购具有较大的效果。由于政府采购是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环保和节能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的,客观上,考虑了有利于绿色的各种因素,兼容了各种标准,拓展了绿色采购的内涵,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采购的效能。

  第二,有利于简化绿色采购的工作,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工作者只要“按图索骥”,就可以达到符合绿色采购的要求,避免和减少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判断过程。

  第三,提高了绿色采购的可执行性。由于绿色采购认可办法是将多种标准“转化”为一种认可办法,避免了多种标准同时适用的问题,本质上适用的只是一种标准,哪种产品按照什么标准、通过什么办法认可都可以在这里加以实现。

  现在有很多呼声要求政府采购制定统一的采购标准,这种标准的制定既不现实,也没必要,甚至客观上会造成政府采购标准与其他标准互不衔接、互相冲突,达不到绿色采购的目的。

  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政府采购绿色认可办法呢?

  首先,认可办法应建立在科学的论证基础上加以制定。绿色认可办法涉及众多标准,政府采购产品也很广泛,如何根据节能和环保以及产品的使用特性确定使用标准,需要进行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多方面的详尽论证,得出一个科学的指向标准。

  比如,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筑能耗占了我国能耗的30%以上,绿色采购就应考虑以节能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参照的应该是国家建筑行业的节能标准;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市政

建设工程的采购,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就应多考虑环境美化和环境防护问题,所使用的产品应更多参照环保标准;对办公设备的采购,由于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问题,就应将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作为主要考虑指标;对于公务用车的采购,既要考虑能耗又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

  其次,绿色采购认可办法涵盖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甚至可以约束对采购单位的高标准、高规格等奢侈消费问题,可以规定采购对象的资源节约、资源回收再利用标准。

  再次,认可办法也应涵盖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对违反政府绿色采购规定应如何处罚,政府采购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何部门、用何种监督和管理方式来保证认可办法的实施。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相关链接 绿色标准什么样

  ★首先,政府采购绿色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规范。很显然,政府采购需要加强节能采购,我国政府机关作为能耗大户,把节能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工作来抓,是实现降低政府机关能耗水平的一条主要途径,是政府采购大有作为的一个领域。但是,也应看到,政府采购只提倡节能是远远不够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综合性问题,节能只是节约资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种采购行为,可以通过标准的制定实现诸如节水、节材等其他资源的节约;作为政府的一种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绿色采购门槛,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绿色采购标准应是一个可执行性规范。可执行性意味政府在实行绿色采购时,需要有一定的判断标准,不但需要有可判断的标准,而且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且操作程序上也要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只有这样,绿色采购才能得到加强和落实。

  很显然,这样的标准从制定上来看,它应该是一种程序性规范而非实体性规范,如果属于实体性规范,就意味着政府采购需要建立一系列自己独立的绿色采购标准。在目前,制定这种独立的标准既不现实,又无必要。而程序性规范则不同,它只规定了政府采购适用何种标准(标准非自己制定)、怎么适用的问题,其本身就是一个如何解决执行的问题,制定这样一个单一的程序性规范也较为容易。因此,绿色标准定性为程序性规范更有意义,实践中更具有约束力和

执行力

  ★再次,绿色标准应该是一种强制性实行规范。关于绿色采购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指导性标准,理论和实践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各有各的道理。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仅仅是一种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范,实践过程中必然出现“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严格执行亦可变通执行”的情形,甚至有可能成为各部门、各地区、各采购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暗箱操作的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讲,绿色采购实行强制性规范实属必然,不但如此,还需要明确违反这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行为就没有拘束力,绿色采购难以得到落到实处,这是一个普遍的原理。 (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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