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申请人可一次性领半年低保金 -拿到执行款后要归还
晨报讯(记者 颜斐 雷嘉) 今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而导致执行案件申请人生活贫困的可以领到救助金。昨天,市高院和市民政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遭遇执行难案件的特困申请人每年可一次性领到6个月低保金。
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这样的案件主要为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就必然造成一些需要赡养、抚养抚育治疗的申请人生活困难。以上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资金的来源由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这些案件执行和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要先行扣除由民政机关支付的救助款,及时返还民政机关。城市居民的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必须是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
申请救助的具体程序是,规定申请低保待遇的,依据低保申请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申请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执行法院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帮助案件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款拨付工作,由执行法院支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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