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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诉讼不容回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5:32 21世纪经济报道

  郭国松

  华侨公司的改制,只是多年来褒贬不一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具体案例。其特别之处,是华侨公司的职工们在通过举报将总经理送进监狱的同时,又以民事诉讼的手段,推翻了此前看似铁案的股权认购方案。

  将国企改制纳入司法审查

  对于4名原告的诉权问题,一二审法院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既然改制方案规定每个职工都有认购股份的权利,而现在这个权利没有实现,职工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诉讼推翻原来的股权分配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严格地讲,国有企业的职工不能要求法院判决将国有企业卖给他们自己。国企产权转让的正当程序,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而且所有的人都有权利参与购买。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原来的总经理个人控制股份82.6%,其他十多个人控股18%,而另外的10个人没有股份,说明其出售过程没有没有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来解决国企转制问题,出售过程偏向于某一个利益群体,而且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如果现在不通过公开合法的程序出售华侨公司的资产,而将企业重新出售给他们(原告)本人,也同样会犯类似的错误。

  “法院确认原来的股权分配方案无效就够了,判决让它重新分配是多余的,那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如果重新分配仍然有问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张卫平教授的观点。

  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了多年,而司法的救济作用与人们的预期相去甚远,部分法院干脆回避与国企改制相关的诉讼。现在,佛山市两级法院终于正面介入国企改制纠纷,使人们正视这样的问题:国企改制,必须走法律程序。

  张卫平教授认为,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今后凡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配争议,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促使国企改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虽然法院不能干预股权怎么分,但是如果股权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就可以确认无效。法院实际上成了国企改制的最后一个监督者,显示了司法审查的实质性作用。

  国企转让谁说了算

  华侨公司诉讼案触及到另一个老问题:国企产权转让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李曙光教授认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人,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涉及公众利益时,一定要通过公开透明、可操作性、可控制性、可监督性的程序来进行。把国资委定位为国企产权的代表人,它有权利决定卖不卖,以什么价格、什么程序卖。当然,这不是说国资委可以任意处置,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有企业和公众的利益。现在很多是采取隐蔽的,甚至带有黑箱作业性的交易,正因为这样,才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也持同样的观点:“国有财产在改制的时候,必须考虑谁为国有企业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如何改制更有利于国企的发展,才能符合各种利益的公平。本来应当有一部企业改制法,但目前只能靠政策调控,很容易出现国企高层与政府官员勾结,分

蛋糕的和拿刀切割蛋糕的都是一个人,必然会自己多分一点。

  “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没有很好地执行,最大的问题是不可诉,只要具备可诉的条件,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李曙光教授说,“我们不管诉讼的动机是什么,哪怕只是出于个人的私利目的。正因为涉及到个人利益,才会有人出面诉讼。当所有的人都抱着不关心的心理,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在所难免了。”

  (感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杨秀伟、本报实习生杨颖桦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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