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体系确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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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5:06 上海国资 |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得以清晰成形 赵德铭/文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
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 《办法》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运营的有效形式;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两个层次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各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这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办法》虽未涉及此方面内容,但授权地方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保证了指导监督工作方式和内容的一致性。 督导范围涉及宏观和微观两方面 宏观方面,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行指导监督。微观方面,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对此,《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类指导监督内容: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确立两种工作方式 在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上,《办法》原则性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以立法的方式,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地方国资委据此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在具体业务方面,上下级之间加强调查研究,组织交流培训,对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建立上下级信息网络。 建立四种监督制度 具体操作上,《办法》建立了四种监督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抄报,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二是法规实施的监督,即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举报案件的查处,即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将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四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