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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体系确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5:06 上海国资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得以清晰成形

  赵德铭/文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
完成。日前,国资委出台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针对国资委上级对下级的督导进行了规范。《办法》旨在保证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理顺上下级指导监督关系,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监督体系得以清晰成形。具体而言,《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对指导监督工作做了规范:

  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

  《办法》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运营的有效形式;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两个层次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各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这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二是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办法》虽未涉及此方面内容,但授权地方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保证了指导监督工作方式和内容的一致性。

  督导范围涉及宏观和微观两方面

  宏观方面,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行指导监督。微观方面,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对此,《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类指导监督内容: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确立两种工作方式

  在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上,《办法》原则性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以立法的方式,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地方国资委据此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在具体业务方面,上下级之间加强调查研究,组织交流培训,对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建立上下级信息网络。

  建立四种监督制度

  具体操作上,《办法》建立了四种监督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抄报,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二是法规实施的监督,即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

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举报案件的查处,即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将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四是重大事项的报告,即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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