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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3个文件为国企职工解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0:56 国资委网站

  6月7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省属国企改制实施细则,共涉及13个配套文件。这 13个文件,很多都与国企职工利益有最直接的关系。以下从中选取了一部分内容加以解读。

  ■点击文件一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企破产方案职工“会审”

  新文件要求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 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 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 , 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 , 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 , 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职工安置方案内容

  1 、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

  2 、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

  3 、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

  4 、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

  5 、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

  6 、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

  7 、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 28% 计算 10 年 , 再折半核定 , 并一次性缴纳给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 , 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 10 年核定 , 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 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 , 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 , 按新政策执行。

  拖欠费用的清理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 , 在关闭破产时 , 经破产清算组审核 , 张榜公布无误后 , 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 ( 因工死亡 ) 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 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 , 原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 , 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 , 经本人申请 , 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 ) 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 , 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 , 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 , 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 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 省财政厅复核 , 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 , 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点击文件二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破产职工具体安置办法

  国企改制将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并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 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7 日,山西省公布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就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做了详细说明。

  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改制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 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 改制后企业 ( 以下简称改制企业 ) 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 , 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 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 , 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 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 被其他单位招用的 ,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 , 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 ,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 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 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 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 , 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 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因工受伤 1-6 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因工受伤 1-6 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 , 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 , 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 , 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 , 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 , 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 , 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5 年后资金有缺口 , 由省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 7-10 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 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发放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 国有资本完全退出 ) 的 , 要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 按以下办法计发。

  1. 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 , 要支付生活补助费 ,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2. 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 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 1986 年 10 月 1 日 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 , 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 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

  (1) 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安置费 , 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2) 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 , 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 , 是指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 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 , 按 3 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 (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 ) 调入本企业的职工 , 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 , 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与原企业签订停薪留职、放长假、内退等协议的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关系处理, 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 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 , 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 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 , 可终止劳动合同 , 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伤病残职工 , 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 , 按规定分流安置。其中 , 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 , 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 , 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点击文件三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企业改制退休人员享受统筹项目外待遇

  7 日,山西省公布的《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将实行社会化管理,并享受统筹项目外待遇。

  统筹项目外待遇包括,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享受企业增发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 ,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40 元 ) 以及集中供热取暖费货币化补贴部分 ( 每人每年 700 元 ) 。其中 ,65 周岁以下 ( 含 65 周岁 ) 的 , 计算 10 年 ;66 周岁至 69 周岁的 , 按本人年龄计算至 75 周岁 ;70 周岁以上 ( 含 70 周岁 ) 的 , 计算 5 年。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 由改制企业从预留的国有资产中负责发放 ; 关闭破产企业 , 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发放。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 , 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 10 年。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按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 6% 计算 10 年。其中 ,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 将由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 , 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提取的 , 将由省财政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 关闭破产企业 , 列入关闭破产费用予以解决。所提费用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资金出现缺口时 , 将由省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点击文件四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补助成本缺口

  为加快省属国企改革步伐 , 山西省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 下简称专项资金 )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企,按规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 ( 因工死亡 ) 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 , 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 , 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部分 , 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和下海经商职工,不包括在内。

  此外,省属国企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 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 60% 以上并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经审核批准 , 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原省属国企已改制 ( 破产 ) 终结的 , 不适用新办法。中央下放山西省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仍执行中央统一政策 , 也不适用新办法。新办法执行到 2008 年底。

  ■点击文件五

  《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国企变身公司注册享利好政策

  搞好全省国企的改制登记和破产关闭企业的注销登记 , 省工商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为其专设服务窗口,简化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工商将设立国企改制登记服务窗口 , 开辟“绿色通道” , 优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手续。

  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变更事项的 , 收到材料后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交的材料 ; 对改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对改制情况比较复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 实行预约 , 现场办公。

  支持山西省国企进一步调整布局结构 , 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 , 特别是要促进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大的品牌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 , 拥有三户以上子公司 ,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 即予办理集团登记。

  特别规定,国企改制为公司,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债务不逃废、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改制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 , 改制后公司应承担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

  ■点击文件六

  《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和企业分家

  7 日,山西省公布的《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省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企业自办公安机构、医院、职工大学、技工学校、幼儿园 ( 托儿所 ) 及企业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全部从企业分离出去。

  省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 以下简称中小学 ), 全部按照属地原则 , 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后 , 在职职工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 , 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确定 , 从移交协议签字的下月起执行。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的 , 以后随着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的调整逐步冲消。

  移交前中小学的内部退养人员 , 随学校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不安排上岗。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 , 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重新确定 , 今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移交中小学领导的领导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 , 原则上按照现状 , 由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

  最新动态:第三批 12 所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学校企业名单公布

  7 日,省政府公布第三批 12 所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学校办法和名单,今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

  第三批有关分离移交企业中小学校单位名单,省属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所管省属企业、省水利厅所管省属企业、省农业厅所管省属企业、省国防科工委所管省属企业;省属监管企业:山西天脊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 ( 集团 ) 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文件七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三类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针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山西省昨日出台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等三类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按照《办法》规定,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 , 以及省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等三类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个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员工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但原则上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总额的 50% 。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另据相关规定,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购股 , 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 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 也不得向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取得贷款或者提供借款。

  ■点击文件八

  《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今年 6 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

  7 日,省政府发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在 2006 年 6 月底之前完成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工作 , 并以此为基础 , 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时点的清产核资工作。

  ■点击文件九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意见》

  土地出让收入安置企业职工

  根据新规定,国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 全部进入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 经批准用于支付省属企业改制成本。其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收回 ,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 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 , 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点击文件十

  《加强山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工作》

  离休干部待遇有保障

  国企改制变更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时 , 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 , 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凡未落实离休干部接收管理单位的 , 一律不得移交。要保证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 ( 以下简称“两费” ) 和各项生活待遇落到实处。凡是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的各种补贴 , 国企离休干部要与本级行政单位离休干部保持平衡。省属国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后离休干部统筹之外的各种补贴,包括由山西省规定发放的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生活补贴、由山西省规定的暗补变明补的取暖补贴和离休干部特需费 , 公用经费 , 乘车费、易地安置管理费等 , 从 2006 年 1 月起 , 由省财政核定标准后 , 按季度足额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发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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