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三大难题仍需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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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 03:32 中国产经新闻 | |||||||||
本报记者 朱力报道 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举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迈出关键一步。
三类垄断不可或缺 国务院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则提醒跨国公司在国内收购行业龙头企业,而且要求绝对控股,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美商务部前总法律顾问、现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分所合伙人西奥多·卡辛格近日表示,该提法主要与目前世界上新一轮的并购浪潮有关。从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名单来看,该公司近期代理的部分并购交易就有几十家,其中不乏许多国外大型跨国企业的并购案例。 “一方面,大量中国企业在被购并;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加快了海外购并步伐。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少问题,比如说垄断。”他指出。 反垄断法草案刚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第二天就传出“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的说法。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明确对记者表示:“反垄断法草案内容肯定包括行政垄断”。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员乔冬生从法律的角度向《中国产经新闻》介绍,总则一般涉及原则性的条款,在章节中如果不具体提出操作办法,这样更多地代表了治理行政垄断的态度,但不能马上操作。如果上述报道的内容属实,这也许是反垄断法可能会视时机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出台细则。 仍需解决三大难题 “垄断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我们的反垄断法是规制其中的一种,还是全都调整,现在还有争议,而且究竟什么是经济垄断,什么是行政垄断,也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一直研究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另外,《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其任务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 “此外,如何设置《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也是很现实的问题。”李曙光说,“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 据悉,2005年11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建议分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功罪的职责,但其成员是由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这样的所谓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值得研究的,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类似机构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盛杰民质疑道:“例如乌克兰设有非垄断协调委员会,主席是第一副总理,副主席是反垄断委员会主席和经济部长。权力相当大,即使是其下属的反垄断委员会,也可直接向国家部门发布指令,要求废除修改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 《反垄断法》需要面对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法律本身的风格。李曙光表示,由于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而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条文都非常详细,如果我们借鉴他们的经验,就可能超越我国当前市场发展阶段,但如果规定得太原则,又会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