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记者 顾钱江 高丽) 国家外汇管理局8日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以充分满足中国境内投资者“走出去”对外汇的需求。
同时,中国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也可以先行汇出。
国家外汇局日前已就上述政策调整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据称,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的“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境外投资发展需要。
《通知》中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各类法人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外汇局同时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近年来,中国为支持企业“走出去”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
2005年上半年,国家外汇局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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