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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得干预社团贷款经营自主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20: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 (记者 张建平)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指引》规定,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指引》明确提出了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团贷款的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进行确定,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关于不良社团贷款处置问题,《指引》规定,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逾期部分罚息由代理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在各成员社中分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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