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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局评估吃回扣 北戴河法院审理一单位受贿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3:3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谢益 记者马竞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开审理一起商业贿赂案,公诉人指控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涉嫌单位受贿罪,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在庭上表示认罪。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共经手收取各煤矿安全生产评估评价费39.2万元。
随后,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委托石家庄一家煤矿安全生产评价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该煤矿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为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足额开具了收据,但实际只收取了24.5万元,给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留下了14.7万元回扣。事后,这笔款项在账外被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部用于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

  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收受14.7万元回扣并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安全评估过程中出车、出人、提供资料,为煤矿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对于评估工作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理应得到报酬。对煤矿进行安全评估是一种企业行为,不是煤炭管理局必须完成的职责行为,所以作为煤管局的一种额外劳动,该笔回扣应属劳务费范畴。

  

北戴河区检察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抚宁县煤管局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履行的是上级交办的必须完成的事务。其在委托
石家庄
某煤矿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评估过程中,主观上具有收受回扣的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抚宁县煤炭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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