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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代商城悬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1:23 《法人》

  企业在税前列支并向股东交纳所谓“资产使用费”,这一做法是否涉嫌偷逃国家税收。一封有关北京当代商城的举报信,不仅把这一问题摆到了税务执法部门的面前,更牵出当代商城背后的股权纷争----

  本刊记者 王娜

  2006年5月的一个星期天。

  早晨九点刚到,北京当代商城便迎来了它的第一批客人。由于是周末,这天的客人明显要比平时多了许多,时至中午,商场内已是人头攒动,人们纷纷挑选、购买着中意的商品,这个高档的购物场所里呈现出一片繁华景象。然而,就在这繁华的背后,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传出。

  事情源于一封寄往本刊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信”中称:“北京当代商城自2005年元月起至今,采用虚假手段,偷逃巨额企业所得税。具体举报内容如下:企业在2005年内,在税前向股东交纳所谓“资产使用费”累计人民币五千零二十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一千六百五十六万六千元。所谓“资产使用费”,分批按月缴纳,目前仍在继续。本年度截至四月底,已累计交纳一千六百余万元。”

  这封发往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新闻媒体的“举报信”言之凿凿,如果事实情况真如匿名人士所述——当代商城在税前向股东缴纳利润的话,那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呢?在接到这封“举报信”之后,《法人》立即展开了调查。

  当代由来

  北京当代商城为何在2005年开始采取让经营管理层向股东交纳所谓“资产使用费”的形式?随着调查采访的进一步深入,发现要了解这一问题的复杂背景,还得回溯当代商城十余年的历史变迁。

  199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为了在当代商城所处地兴建大型商业企业而招商引资,为此,海淀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北京当代购物中心建设经营服务公司(甲方)。不久,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参与进来,联合建设经营当代商城。

  同年6月6日,甲乙双方签署了《联合经营〈北京市当代购物中心〉合同》。当时,项目命名为“当代购物中心”,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2亿元,乙方投入现金人民币1.2亿元,各占50%。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增加投资,并重新修改设计,同时,拟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2月16日,甲乙双方又签署了《关于设立〈北京当代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由双方共同派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并下设筹备处。管理委员会由当时海淀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衡任管委会副主任兼筹备处主任,全权负责筹建工作。

  其后,双方商定将北京当代购物中心更名为北京当代商城,乙方增加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于1994年3月5日注册联营公司,甲乙双方签署了《联合经营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合同》及《联合经营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章程》。联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亿元,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1.2亿元,占40%;乙方出资人民币1.8亿元,占60%。

  经过三年的打造,1995年9月23日,这个以购物为主,集餐饮、文化娱乐、写字楼、商务公馆于一体,占地2.24公顷,地下2层,地上11层的星级购物场所开业。时任海淀区的区长任董事长,王衡任副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

  由于当代商城首次在国内为百姓提供了星级宾馆的购物环境;大胆改变了国内零售企业传统布局和运行机制;率先推行商业自动化;拥有大量高素质的人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因此,在开业初期,当代商城及其传统机制改革者王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当代模式也成为了其他兴起商场效仿的对象。

  然而,在这些光鲜的事实背后,当代商城内部管理层的问题也同时暴露。

  股权演变

  “1999年11月13日,王衡涉嫌经济犯罪入狱。”当代商城现任总裁金玉华在接受《法人》采访时透露的这个信息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记者随即找到了2003年5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此判决书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衡有期徒刑13年。

  经查证,此案的案由为:在1992年6月到1995年8月期间,由王衡担任董事、总经理的“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原中关村信用社(北京市城市信用社联社于1996年更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现名为北京银行)的贷款,被认定为时任中关村信用社主任霍海音挪用公款。王衡被以挪用公款的使用人为由定为共犯,认定挪用公款的案值为人民币1.93亿元。

  《法人》在调查中了解到,本案于2001年7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在本案正式提起公诉之前,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于2000年5月16日发出“将扣押霍海音挪用公款在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的投资及相关权益发还北京商业银行的通知书”[京检一分通字(2000)5号],没收了以王衡为代表的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当代商城所拥有的60%股权。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海南环亚持有的当代商城60%的股权发还给北京商业银行。” 金玉华对《法人》说。

  但经《法人》查证,在通知书下达三年以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对检察院发还股权的通知并未予以确认,而仅称“其产生的权益及相关孳息依法予以扣押处理是正确的”。

  “扣押行为只是一个措施,不是产生所有权转移的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只是确定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扣押程序是正确的,但扣押行为最终要有一个法律方面的处理结果,比如说是财产全部返还、部分返还、全部没收或者全部充公等。”对上述案件有所了解的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罗传伟告诉《法人》。显然,此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宣判财产被扣押后,最终将如何处理。

  然而,北京市商业银行却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通知,早已取得了北京当代商城60%的股权。2000年5月到2004年底,北京当代商城委托翠微集团托管,翠微集团董事长栾懋如任总经理。北京市商业银行派出股东代表常驻当代商城。

  “由于银行不能够直接经营企业,所以据我们了解,北京商业银行得到这60%的股权以后,一直在寻求转出,经过和海淀区协商,2004年底,海淀区以1.8亿置换了北京市商业银行持有的当代商城60%的股权。至此,当代商城100%的股份由海淀区国资委持有,但是在名义上这60%的股份归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金玉华说。

  相关人士表示,将60%的股权返还给北京市商业银行是不妥的。应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后,把尚欠银行的本金及其孳息发还给银行,即使将发还后的剩余资产视为“非法所得”,亦应通过法院裁判,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罗传伟博士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他说:“侵权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那就是一个公法范畴,所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其所获得的收益也应该返还给公共利益。”

  但实际情况是,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当代商城所拥有的60%股权,却通过北京市商业银行转入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名下。然而,当代商城的经济性质并没有因为股东身份的变化而改变。当代商城的现任股东是北京当代购物中心建设经营服务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都是国有企业,但据金玉华称“现在工商注册登记处公司的性质依然是中外合资与全民所有制联营”。这就意味着权威部门的股权登记名不副实,不能不让人感到怪异!

  股权归属

  《法人》同时查询了当代商城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证结果与金玉华的说法一致,当代商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万元,成立日期为1994年3月7日。在长达11年的过程中,当代商城的法定代表人为王衡,而到2005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改成了海淀区某机关一位现任领导,但经济性质依然是1994年注册时的中外合资与全民所有制联营。

  “由于最高法院直到现在也没有核准霍海音的死刑,工商部门认为程序上还不是很完整。所以目前的工商登记,海南环亚拥有当代商城60%的股份并没有变更。但是事实上,海淀区国资委和北京商业银行的产权交易已经完成。”金玉华向《法人》表示。

  “工商局对股权进行变更,要有合同、判决书或者是仲裁书,如果缺少这三者工商局做出股权变更的话,是缺乏法律要件的。一旦缺乏这些要件而对股权进行变更,工商局自身要承担错误登记的法律后果。” 罗传伟告诉《法人》。

  同时,金玉华还向《法人》提到,王衡曾经就股权问题在《法制日报》的报眼位置刊登过一则“声明”。《法人》随即找到了刊登了这则“声明”的报纸(2005年9月29日《法制日报》),该“声明”是由北京市乾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江明光接受王衡委托授权发表的,该“声明”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工商管理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王衡代表海南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北京当代商城60%的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作为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凡非法侵害委托人股东权益的行为,委托人将保有依法排除和追偿的权利。

  “‘声明’发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工商局就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代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了变更,王衡从去年的12月份就彻底丧失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金玉华这样向《法人》表述。

  虽然法定代表人做出了变更,但是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其在工商部门尚未被确认的股权,转让给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待考证;在法律上,北京市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能否算是当代商城的股东也还有待推敲。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当代商城的经营收益掌握在北京当代购物中心建设经营服务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手里。不过根据金玉华提供的情况来分析,北京市海淀区超市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也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收益的最终归属为海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税前分配

  通过调查采访,当代商城的股权问题颇为复杂,法律疑点多多,而企业的纳税问题,是否如“举报信”中所称的那样呢?这要从当代商城的经营管理模式说起。

  “王衡入狱以后,由于当代商城60%的出资人缺失,经营一度受到了严重影响,因为经营者没有了,而且当时供货商的欠款也比较多。所以海淀区政府做出决定,由翠微大厦托管经营当代商城。2000年5月,翠微大厦管理班子正式进入当代,托管当代商城。从这之后,当代商城已经扭亏为盈。”金玉华向《法人》介绍到。

  2004年12月,当代商城由现任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曾组织一次经营管理招标,聘任总经理。翠微大厦、甘家口商场的总经理,以及时任北京当代商城副总裁的金玉华,三人参与竞标。最后,金玉华中标,成为当代商城的现任总裁。

  据金玉华讲,当代商城在他上任后,加强了企业的管理,经营业绩有了较大的提升。“这个企业要培养,就需要休养生息,税务机关确实也给了很多优惠政策。长期的亏损,要在税后消化的话,这个企业确实不能翻身。充分考虑到这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长远的利益,海淀区政府、市地税局、海淀区地税局都给了很大的支持。” 金玉华介绍说。

  然而,政府的支持及税务机关的优惠,到底与当代商城在税前向股东交纳“资产使用费”有何直接关联?对此,金玉华没有作答。金玉华称:“任何国有企业都有‘资产使用费’的上缴问题,这作为费用列支是很正常的事。”至于在税前交纳的数额,他称“我不能因为一封匿名信将企业的财务状况透露出来。”

  就“资产使用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一位专业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没有所谓“资产使用费”这一科目。他强调,企业经营收益必须是在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进行股东间的利润分配。以所谓‘资产使用费’的名义,企业经营者在税前向股东交纳利润,不仅有涉嫌偷逃国家税收和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问题,如果企业有国有股份,还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虽然媒体对类似当代商城的这种税前交纳“资产使用费”的情况鲜有披露,但存在类似情况的企业不仅仅是当代商城一家。从规范的角度来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即使采用租赁方式承包经营,如果合同规定经营者要在税前交纳“资产使用费”,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仍然是企业本身,其“资产使用费”的受益人也只能是资产的所有者。企业应将其“资产使用费”收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完税后方可纳入分配。由此看来,这一问题的出现,确实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和其它商业企业的重视。

  一封举报信引曝出一座大型商业企业从投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更迭、股权归属,直到利益分配和涉及国家税收等等内幕,而贯穿其中的一系列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其矛盾和冲突,有待《法人》继续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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