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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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0:41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本报讯 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近日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工作强化了管理,希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两个《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还在配置环节上,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