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财政部公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配置程序。《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是强化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五是加强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六是完善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