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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8:30 新京报

  财政部严格把关各环节,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陈光)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部长金人庆5月30日签署财政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为了规范配置程序,使资产配置公平,《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此外,《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同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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