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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调查:揭秘外国律所违法执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背后速读

  在中国迅速拓展市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很多业务是在违反中国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侵害了中国司法的权威性,还偷逃了大量税款。有业内人士建议,一味关闭法律服务市场是不合理的,而应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外国律师事务所(下称“外国律所”)在中国违法执业几乎是有恃无恐。”5月23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上海律协一项调查发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中国法律相关的事务,但是大量外国律所驻沪代表处都严重违反了规定,长期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上海律协调查外国律所

  王小耘另一身份是上海律协外事委员会主任,为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执业活动开展调研的通知》精神,他在上海律协理事会的统一安排下,自去年12月开始,就外国律所代表处执业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并形成《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下称“报告”)。

  “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我国在WTO协议中只是承诺外国律所在中国可以开办事处,但是中国从来没有承诺过要开放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想在中国从事法律业务,必须有中国律师执照,而外国律所和外国律师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执照,自然被禁止从事这类业务。”王小耘表示。

  “外国律所进入中国不是洪水猛兽,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其实并不构成竞争,主要是合作。它们理论上就像两条平行线,并无交叉,但实际有所不同,主要是外国律所违规从事一些中国律所从事的业务。”上海市律协会长、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对记者说。

  据介绍,上海律协的报告已经递交上海市司法局,并且由司法局呈递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的相关人员也对此表示,在沪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违法、违规的现象已经引起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WTO协议,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一旦调查完毕将会进行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也会根据有关境外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的具体事件的投诉举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月1日,记者致电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司已经收到这份调研报告,正在研究当中,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结论。而对于上海律协报告所称的内容,该工作人员表示与司法部的态度“没有关系”。司法部一旦作出结论,会及时地对外公布意见。

  挖角风波

  “报告虽然没有点名,也没有罗列具体的案例,但特别之处是列举了外国律所的8种违规操作形式,这是前所未有的。”吕红兵介绍。

  首先,外国律所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从中国律师事务所挖走人才,使之成为代表处的“辅助人员”,并从事法律服务。按规定,只有在境外已执业满两年的境外律师代表才能提供与该国有关的法律服务,上述“辅助人员”并不符合条件(有执照的中国律师进入外国律所之后,也要将律师证件暂时收归司法局掌管,所以进去之后也不是律师)。

  “我们一些客户资源和特别的调查模式(如尽职调查)也被带走了。问题不在于他们挖人,而在于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从事这样的业务,但是他们就这样做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俊表示。

  其次,外国律所已经大量地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包括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解释;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供中国法律的解释、意见和咨询;直接参加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投资、兼并等项目的谈判。

  “我们常常在谈判桌上碰到他们,实际上谈判的内容几乎都是涉及中国法律的内容。”王小耘说。不仅如此,在谈判之前,外国律所直接向当事人提供中国境内的项目调查、目标公司调查等服务,即法律界通称的“尽职调查”或“审慎调查”。

  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外国律所还间接从事着中国境内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有的还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业务流程,如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仅仅是在出庭的环节上不得不使用中国律师。

  事实上,早在2005年9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就曾对原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曾为进入中国的第一家外国律所,2005年11月宣布解散)北京代表处进行处罚,原因是其辅助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审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市司法局在一份通报中也承认:“外国律所驻京代表机构和人员非法执业的情况,特别是代表处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的现象比较突出。”

  外国律所还有如下违规行为: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大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误导性宣传,其核心是外国律所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甚至自诩是某项中国法律的专家,这些见诸众多媒体、网络和各种会议资料。

  逃税和“傀儡”律所

  外国律所还普遍存在逃税现象。

  高俊律师表示,外国律所在华服务的大量收入来源于跨国公司,并借此之便将大量收入截流境外,业务在境内,结算却在总部,从而逃避中国的税收和外汇管制。

  “外国律所在境内代表处每年就交5万元的管理费,我们内地律所每年按照35%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做一样的业务,却付出不一样的税收成本。我们很乐意与外国律所竞争,但是我们反对不正当竞争。”高俊说。

  吕红兵也承认:“据2004年统计,84家驻沪境外律所当年业务收入约人民币6.73亿元,许多代表处实际所开账单金额远远高于在内地报税的收入额,逃税情况非常严重。”

  近年来,境外资本已开始尝试组建一个“傀儡”律师事务所,“虽然里面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中国的,律师也是中国的,但是资本是外方控制,他们出钱招聘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王小耘介绍。

  “傀儡”律所与外国律所以一种背靠背方式,私下达成联营、合并和收购等秘密协议,甚至约定以外国人的名字命名中国律师事务所,从而使外国实体仅凭其出资行为即可实现对国内律所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再非法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有充分的材料来证明这不止一二家。”王小耘强调。

  上海某家主要经营知识产权案件的律所一位合伙人也向记者证实,他所在的律所就为外资操控,人员和办公等费用都是由外商出钱,当然外商也占有了大笔利润。

  外国律所:违规论调隔段时间来一次

  去年,英国的西蒙斯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召开了一场庆祝其在上海设立十周年的酒会,其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桂埙对记者高兴地说:“十年前,在沪的外国律所代表处不过五六家,现在已经近百家了。”

  该所驻上海的一位钟律师对记者表示:“我们都是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来开展我们的业务,关于外国律所违规的论调,每一段时间都会来一次,我们早已不介意。”并称其业务和其他外国律所的业务一样。

  新加坡卡达及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杨力行律师则说:“我们所的业务一直非常谨慎,开设办事处也才三年,没有律协所说的那些违规业务。”

  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最近在上海律协的一次会议上,就指出某些外资律所用擦边球的方式,招聘内地的律师到其办事处,制作出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客户,同时又注明“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外资所,没有资格出具这样的意见,所以我们对此不承担责任,假如你们需要一个内地律所的文件,我们会请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再收费”。

  一位外国律所律师向记者证实了他们的很多文件中会有上述注明,他认为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以前我曾说外国律所在华办事处大部分的业务与中国法律沾边,现在我仍然很负责任地讲,它们50%以上的业务和中国法律有关联。这一点,连我在外资律所做合伙人的朋友都不得不承认。”王小耘说。

  妨害司法主权?

  “外国律所介入中国法律事务不仅妨害了司法主权,且对原本还不太规范的法律服务业市场,又增加了新的混乱因素,现在已经到了不得不整肃的地步。”王小耘说。

  由于外国律所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不需要执照,在服务质量发生问题时,对客户而言,就存在很大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

  “律所的业务主要靠行业自律,由于外国律所代表处也不是律协会员,律协有心管却无权管。于是,外国律所就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它们违规的状态就逐步蔓延开来。”吕红兵表示。

  此外,王小耘还认为外国律所的违规是挑战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

  虽然外国律所违规愈演愈烈,但是上海某律所一位合伙人也表示了不同意见:“彩电

冰箱这一家电业市场的开放,结果我们做得很好,而汽车制造业市场保护得很好,但是结果是我们发展得很不好。法律服务业为什么就不能开放,只要不直接做诉讼就没什么问题。”

  这位律师还认为,外国律所打“擦边球”,有些业务,内地律所还没有拓展,他们就已经在先做,反而开辟了市场空间。

  杨力行律师也介绍说,新加坡原来也曾经发生过外国律所通过秘密协议控制新加坡律所,从事新加坡法律业务,但是后来新加坡法律修订,允许外国律所与新加坡律所合资办所,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中国也可以走这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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