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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责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1:5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7月1日以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将被重新加强和规范。

  昨天,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说,《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不同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赵全厚研究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办法》在对资产配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都有了突破。如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办法》规定,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在资产使用环节,《办法》还建立了资产调剂制度,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

  “通过预算制度,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调剂使用闲置国有资产,都可以使资产配置得更加公平合理,让财政资金发挥出效益和效率。”赵全厚说。

  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办法》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办法》对收入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也如此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除了《办法》的出台,在“

十一五”时期,财政部还将研究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在对国有资产收入形成、征缴和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还会对资产调剂、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章立制。

  不久的将来,财政部将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摸“家底”活动,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资产清查报表体系以及资产清查软件也都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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