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 (记者 孙玉波)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6日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规定明确,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
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关于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规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规定提出,广告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将户外广告内容列为登记事项,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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