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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结合实际确定治理商业贿赂四项重点(06-6-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14:15 审计署网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近日,山东省审计厅结合实际,制发《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治理商业贿赂四项重点。

  一、认真进行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
周密、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查找在承揽广告、报刊及图书发行、办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等方面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针对自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堵塞制度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正确把握政策,对自查出的问题,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严重,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紧密结合审计业务工作,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要求落实到审计计划、审计方案、业务培训、审计成果等各个环节。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充分发动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扩大线索渠道。针对上述中央确定的商业贿赂重点领域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在目前审计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的协作配合。在审计工作中,对已经查出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不得瞒报。同时,根据审计职责、审计范围和工作需要,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的优势,形成合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四、积极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促进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促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该厅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左敏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谦华、纪检组长宋晋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此次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工作,组成人员为法制处、金融处、行政事业处、经贸处、投资处、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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