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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券商高管从业门槛有关监管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09:36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6月4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公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9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将监管对象进行扩充的基础上,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监管对象实行分类监管。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在对200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
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主要变化一是监管对象扩充,将董事、监事、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了监管范围;二是突出监管的重点,即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监管,强调其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经理类人员,应自新办法实施后3年内通过资质考试。累计参加资质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逾期未通过资质考试的,不得继续在

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类监管,即将监管对象划分为三类人员,分别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强调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作出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总经理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在基本沿用了原高管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从业门槛,一是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改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二是将董事长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由现行的3年以上提高至5年以上;将总经理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特殊性的规定,如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出特别规定;规定证券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适当放宽;学历高的,证券从业年限可适当放宽等。缩小年度考核的人员范围,即取消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增加了

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暂停职务、更换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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