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巾包装上用“2008奥运之星”涉嫌侵犯标志专用权
日前,工商天津宝坻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一家企业在其生产的卫生巾包装上使用“2008奥运之星”字样,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奥委会确定,该企业违法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涉案卫生巾1520包,未使用的包装袋8480个,并做了进一步处理。为此,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经营者,奥
运标志属特殊标志,比一般商标禁用范围更广,在生产及开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时应当注意学习有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会受到严厉惩处。
奥运标志不能随便用据工商宝坻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为商业目的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都应当取得相应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侵犯标志专有权将受到严惩据了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孙大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