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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要赔房价上涨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 17:44 扬子晚报

  签了内部认购协议,交了首付款,可开发商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首次判决开发商除退还房款及利息外,还要赔偿“房价上涨损失”6万余元。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8月,杨女士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购买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东方同里”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协议中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2005年10月
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杨女士并换签合同。协议签订当天,杨女士支付了首付款18.8万余元。

  此后,对方一直未通知杨女士交付房屋及换签合同。杨女士询问时得知房屋已经全部售出。为此,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内部认购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及利息。

  同时,杨女士还提出,从认购“东方同里”至今,通州同地段的

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在法庭上,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但实地
房地产
公司坚持只同意解除协议并返还房款,不能接受支付房款利息及“房价上涨损失”的索赔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实地房地产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并收取房屋首付款,承诺卖房后,却未在约定期限通知杨女士换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向其交付房屋,其行为属于恶意违约,理应退还房款并给付利息,同时承担赔偿杨女士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从合同法及一般民事法理上说,该判决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由于该案目前还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故该案是否具有判例效应,应视二审判决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将会具有相当积极的判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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