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突然推迟审议 审议时间初步定在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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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12:07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屈丽丽 6月2日,记者获悉,原定于6月13日对《破产法》的审议,由于仍存在重大分歧,临时做出了推迟审议的决定。 人大财经委法制室的朱少平主任告诉记者:“审议时间初步定在了8月,但能不能落实
《破产法》已成燃眉之急 苏格拉底笃信:“无正义胜于无秩序。”所以他为了维护法律的秩序宁愿遵从恶法而饮鸩受死。但围绕《破产法》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调整都处在无秩序中。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位参与多起反倾销辩护的律师对记者评价道,“2006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的最后一年,中国在这一年也成了在国际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而应诉反倾销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 《破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指出:“由于缺少一部与国际对接的《破产法》,已经直接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结果。” 实际上,有太多的领域的问题有赖《破产法》规范。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的行为逐渐增多,更多外国企业到中国设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经贸行为已经达到了异常频繁的程度。甚至有专家预计,四五年之后,中国将取代美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但是那些涉外元素(包括涉外债权、涉外资产)的破产行为,很可能无法可依。 资本市场建设方面,中国目前有1400多家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如何退市仍因《破产法》的空白无从下手,数千万股民的利益也无从保障。 业内一度预测,证监会对券商们要求的“十月大限”,将使数十年券商面临被收购、重组甚至破产,那么,券商破产问题的处理,同样没有令人信服的依据。 国企改革领域,破产法的缺失正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仍然不乏打着“破产”的名头侵吞国资的“巨贪”,他们先是转移资产为己所有,然后与债权人勾结向法院申请破产。“当前的‘国企破产’已经成为国资流失的一个巨大通道,亟须一套规范的破产程序加以扼制,否则真有可能成为新一轮蛀虫们吞噬国家财富的有效方法。”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陆线弘对此表示。 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将到2008年结束,之后国企破产将按《破产法》的规定,于是,《破产法》正在成为千万国企职工的期待。 千呼万唤难出来 “苦孩子”《破产法》从2004年过人大常委会审议,没有通过。2005年又两次过会,仍没有通过。今年的审议又一再推迟,为何千呼万唤难出来? “《破产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利益被重新调整、重新界定、重新确认的过程。”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不同意见一直存在,关键的分歧就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他所指的两个焦点问题,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委任方式两大问题。 “其他问题上的分歧不构成关键性影响。坦率来说,最大的分歧集中在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上,也就是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哪个优先受偿的问题。”作为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教授向记者指出了目前最大的分歧。 “按照法理来说,抵押权肯定是要优先受偿的,这在许多国家都是这样。只不过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就是职工工资经常被拖欠,职工保险、福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甚至当前法律也没有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因而就有人担心,如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该怎么办?” “破字下面全是人,《破产法》要顾及的利益太多了。”资深法律界人士马光远博士说。 另一个焦点话题是谁作为破产管理人。有一种声音担心,法院如果拿到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就会拥有权力寻租的空间与便利,而且诸多被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司法还未显示强大独立性的时候,法院是不是也会迁就这些企业?如果债权人会议取得任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那破产管理的公正性又有可能受到质疑。尽管法律最终会选择一种折中的方式,即法院任命为主,债权人会议通过为辅,但折中的权利实施起来一样问题重重。 实际上,困扰《破产法》立法的一切问题都很清晰,但又似乎都没有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