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宣部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对律师收费做出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收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收费不透明,收费行为不规范。二是律师收费管理滞后,一些新的律师收费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三是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时无章可循。四是一些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监督检查,律师服务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为此,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律师服务的特点,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第二,调整政府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律师业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同时,《办法》还适当扩大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第三,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一是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法律服务领域和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好、贯彻好《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精神,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原来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要注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管理机制,严禁借修订办法和收费标准之机提高收费标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三是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适当时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抓住重点环节,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要完善律师收费争议查处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律师收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
四是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摆到价格工作重要位置上来。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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