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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伤脑筋:3年空置房接受度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9:04 每日经济新闻

  王舒 每日经济新闻[2006-06-01]

  “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国六条”细则发布后,不少发展商对该条文存疑。沪上业界普遍认为,此条款的最大效用在于使银行规避房地产信贷风险。

  究竟商品房空置期从何时开始计算?上海久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文胜指出,就法律角度而言,空置期的计算一般应从商品房获得竣工验收许可证之日起。

  白文胜认为,房子空置3年卖不出,说明市场接受度差。尽管3年后物业所处地块仍可能增值,但对于银行而言,最大的意义则是如何尽快顺利实现资产变现。

  “空置时间超过3年的

商品房,多数存在硬伤,资产变现率差。如果仍可抵押贷款,日后很有可能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白文胜说。

  近一年来,在上海经由银行委托法院进行的各种物业拍卖中,拍卖物业标的低于周边物业时价30%-40%的案例屡见不鲜。戴德梁行泛城(中国)执行董事胡港文认为,严格控制

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基本上是去年调控政策精神的延续及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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