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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 增强农村牧区活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17:39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31日电 (记者 李云平)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增强农村牧区活力。

  在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同时,内蒙古将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创新苏木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保证近5年内苏木乡镇机构编制只
减不增。建立、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落实涉及农牧民的收费公示制度,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同时,内蒙古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的力度。降低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农牧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加快建立农村牧区信贷担保机制,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牧业保险,稳妥发展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表示,今后,自治区要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和草牧场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健全土地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适度经营规模。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另外,要扩大农村牧区对外开放,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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