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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厂伪造邮票印花税票 五被告各被罚五千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9:5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伟雄 通讯员谢婷 陈某等5人因在私开的地下工厂伪造邮票、印花税票等各式有价票证数额巨大,近日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10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同时分别被处5000万元罚金,总计达2.5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初以来,被告人陈某安排李某、黎某、杨某、王某等人,在自己经营的无牌印刷厂使用特定机器打孔、加色,大量伪造邮票及印花税票等有价票证。至
2005年8月18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岗厦工业区陈某印刷厂及黎某暂住处内缴获打孔机等制假工具一批,以及伪造的已加工打孔制成成品的《2004-19华南虎》版式邮票38.4万枚,伪造的尚未加工打孔《200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邮票41.2万枚、《从奥林匹克到万里长城明信片》1162张(邮票及明信片面值共计人民币86.8187万元),伪造的已加工打孔制成成品的印花税票1.775万枚,伪造的尚未加工打孔的印花税票43.02万枚(印花税票面值共计人民币4477.5万元)、广东省公路养路费缴费凭证4013张等有价票证和伪造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标志83万枚。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其中陈某是主犯,李某、杨某、黎某、王某是从犯。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黎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均有立功情节,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黎某、杨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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