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非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不乐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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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3: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徐志良 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报酬低,女职工自身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平湖市总工会一项调查表明—— 日前,浙江省平湖市总工会女职委对市内210家非公有制企业和415名女职工进行了问
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且劳动强度大、报酬低。服装是平湖的支柱产业,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加点,却常常拿不到加班工资。调查数据显示,有63名女职工怀孕后因不堪工作重负而自行离开企业;接受调查的164名处于已婚待孕期的女职工中,打算怀孕后离开企业的就有75人。 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小,参保率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在从事禁忌的劳动且劳动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 部分女职工缺乏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女性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接受问卷调查的415名女职工中,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和了解很有限的分别占12%和20.1%,许多人不知道自身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平湖市总工会女职委认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投入,使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明显,有的女职委主任专业知识欠缺,且经常流动更换,不敢大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为此,工会有关人士建议:首先要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并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法规,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制度,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问题。 其次,各级工会及女职委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将女职工劳动权利、特殊权益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帮助指导做好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要更好地发挥女职委组织作用,最大限度地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吸纳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注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维权水平,使她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