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30日电 (记者 谢方芳) 陕西省政府近日发布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对适用范围、测算依据等做出调整。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记者从新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了解到,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范围有所增加,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此次被明
确添入。另外,新规定还对用人单位发布最低工作标准的限期和争议处理等细节做出微调,取消了原规定中对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目。
新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依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主要依据下列因素调整: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据悉,新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由陕西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在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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