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首创国企“民主议事”制度而成为典型的张玉颖,因受贿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
曾首创国企“民主议事”制度而成为典型的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因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记者调查发现,这位国企“巨贪”大肆敛财之所以频频得手,就在于充分利用“一支笔”的特权,以对外投资之名掩盖了侵吞真相。
开辟大西南设立自家“提款机”
以张玉颖为首,又陆续带出原总会计师段某、副总经理崔某、销售处长李某等10余人的“抚钢”中层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窝案,是在2004年露出端倪的。2004年7月以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张玉颖等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办案组历时十个月,历经澳大利亚和国内江苏、四川等7个省20多个市,最终将相关人员绳之以法。
抚顺方面称,这起国企“窝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成为抚顺历史上犯罪数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挽回经济损失最多的案件。
频繁成立公司并频繁改头换面,千方百计使国有企业成为自家“提款机”,这是张玉颖最重要的一个敛财手段。2001年3月,张玉颖与时任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的罗某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在乐山市沙湾区联合成立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01年底,“抚钢”实际投入为650万元,罗某一方实际投资为677.5万元。张玉颖、罗某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乐山抚天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张玉颖将“抚钢”在“抚特公司”投资中的485万元转投至“抚天公司”。
记者从办案机关了解到,张玉颖利用“抚钢”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整顿之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掩盖“抚特公司”已盈利的实情,在“抚钢”不了解“抚特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与“抚钢”签订三年还清“抚钢”投资款的撤资协议。撤资协议签订后,为达到与“抚钢”脱钩、占有“抚钢”利润的目的,张玉颖指使他人伪造了“抚钢”公章,将“抚特公司”更名为乐山福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股份转让到自己与罗某亲属名下。
据悉,“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万余元;于2003年共拿出人民币668万元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237万元。“抚钢”应得利润全被张玉颖及罗某等私分占为己有。其中,张玉颖分得人民币46万余元。
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张玉颖曾这样向办案人员讲述:“2001年10月,‘抚特公司’第一台高炉就要正式生产了,投产之后的利润将相当可观,这时我产生了私念,如果盈利了,利润将都给企业。这个项目是我看好的,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张玉颖说:“有了这个想法后,我就同罗商议如何将‘抚钢’投资后产生的利润转到我俩名下,罗也特别赞成。这样我俩就商议再成立一个乐山抚天公司,由‘抚特公司’与宜宾天原公司投资,以减少‘抚特公司’中‘抚钢’的股权,达到少给‘抚钢’利润的目的。”
据记者了解,“抚天公司”成立当初,张玉颖并没有急于转让股权,原因是他还是“抚钢”的董事长。他告诉罗某:“抚特正常运作,只拿出一小部分利润给“抚钢”就可以了,其余大部分利润到正常生产挣钱后再转到我俩名下,由我俩平分。”就这样,一个国有企业的利润,一步步流向了个人的腰包。
尝到甜头的张玉颖没有及时刹车,反而挖空心思敛财。他利用设立分公司之机,任用干部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从中收受贿赂。“对外投资”的好处可谓被张玉颖榨干用尽。在法院认定的自1998年至2001年张玉颖的34笔受贿行为中,有18笔发生在对本单位干部的调动上,其中调动多是派往新设立的驻外分公司。
“我是董事长,没有人监督我。”
在张玉颖任职期间,在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验质、人事等各个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均有相应责任制度,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甚至被束之高阁。企业领导班子研究问题没有会议记录,在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缺乏制度约束,大宗产品采购未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和层层审批,不少财务手续不全,甚至部分账目、资料已被销毁。
据统计,张玉颖任职期间,“抚钢”先后向美国、澳大利亚和国内的江苏、吉林等地公司盲目投资,造成企业损失近一亿元。而这些投资大都是张玉颖一经提出,领导班子和董事会成员立即表示赞同。
张玉颖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我工作作风横行霸道,独断专行,听不进也看不起反面意见,加上不良欲望和犯罪意识结合在一起,往往造成巨大的工作决策失误,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后患……我是董事长,无人监督我。” (记者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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