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确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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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9:55 国资委网站 | |||||||||
为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日,南通市有关部门率先在全省研究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是对重大损失进行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单笔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损失为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二是明确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国有企业有“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5种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降级或撤职等行政处分,警告等党内处分、责令退还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等不同的处理。 三是明确对离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后,一旦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也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是形成工作合力。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展开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国有企业有重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资委或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同时向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报告或通报。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国资监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查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