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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员称水量分配办法将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00:47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 叶静/北京报道

  “对于富水地区而言,水量分配并不显得那么急迫,但是对于贫水地区而言,水量分配却是非常重要”,5月23日,海河水利委员会高级工程师刘思清向《中国经济周刊》说。

  红旗渠的“分水难题”从来就不止红旗渠一家,近年来,随着水量日益减少,在贫水
区,水量的争夺与分配日益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据水利部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调解水事纠纷4万余起。

  “虽然纠纷并不完全是因为‘抢水’而起,但是这几年,水量分配已经成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而目前的管理也还不够规范”。2006年5月22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体改处熊向阳副处长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水利部正在制定《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流域内水量分配作出统一规范。

  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殷红东也在日前表示,要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江河尤其是北方缺水流域的省际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权指标,逐步明晰初始水权。

  水量分配:初显端倪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漳河水量分配方案就已经确定”,熊向阳副处长介绍说。

  根据1989年国务院批复下发的42号文件,河南河北两省按照48:52的比例对漳河水进行分配。

  “目前为止,已经有10来个流域开始了水量分配工作”,熊向阳说,“但是,在一些富水地区,水量分配工作还没有开始。”

  事实上,自《水法》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和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后,一些流域管理机构就开始了水量分配工作,再加上早期一些明确的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已在过去的几年里已初现端倪。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赵伟在2006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处理晋冀豫漳河、川黔同民河、冀津宁河北、冀京拒马河、浙闽交溪、吉林内蒙古霍林河等水事纠纷中,水权理论得到了初步尝试和应用,给当地水资源的调处工作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而作为第一条进行水量分配的流域,黄河常被很多人拿来说事。为缓解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将349.6亿立方米的水量分配给黄河流域8省。

  不过目前已经开始的某些流域的水量分配,也遭到了一些指责。认为分水方案机制的确定基本是暗箱操作、政府拍板和高度集权等,没有经过各地方的充分协商和民主参与,同时也没有较好的监督机制,造成分水失控。

  据刘思清介绍,流域内的水量分配通常都是由水利部组织流域内相关的省市共同协商,根据各地的实际用水需求予以划分。在确定分配标准前,水利部门要做相关调研,对各省市的实际用水需求进行了解。而在实际分水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只要不存在大的争议,通常不会打破原有的供水系统,剥夺原用水主体的权利。但对不合理的水资源使用状况也要进行管理,将水资源流转到更有益的地方去。

  不过刘思清也坦诚,在进行水量分配时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和各省市的协商还是很艰难,“说白了就是各省都想多要一些水,但是总量是有限的。因为水少,必然要出矛盾”。

  《办法》:完善总量控制

  “根据今年4月刚刚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跨省流域的水量分配由水利部另行规定”,刘思清说,水利部正在制订的《办法》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刘思清表示,《办法》可能主要侧重于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各省区水的总量进行控制,而《条例》中涉及的取水许可更多的是关注个体单位水资源使用和征收,由当地水利部门主管,是在总量控制下的一个定额分配,最终目的是真正实现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据熊向阳副处长介绍,《办法》将主要规定流域内水量分配主体、程序、责任、监督等几方面的情况。而对于外界所关心的各省市到底能分到多少水,《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既没有绝对量,也没有比例。

  “每个流域的实际情况都有很大差异,流域管理机构会更了解各地的水资源需求情况,所以我们在《办法》中会对其进行授权,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水量划分”,熊向阳说,“而对责任的划分也会对流域水量划分工作起到监督作用。”

  专家介绍,目前省际水量总量划分主要有协商及科层管理两种方式。富水地区,通常通过各省间的协商就能确定各省间的水量分配;而在贫水地区,则需要科层管理,即由上级部门下文明确规定各省的用水量。

  “虽然南方富水地区的用水纠纷还不明显,但是《办法》的出台将会有效预防富水地区的水纠纷,也可以解决当前贫水地区的用水纠纷,”刘思清说。

  熊向阳也表示,对于富水区而言,可以把用不完的水余存起来,在水权转让进一步规范后,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而对于贫水区而言,可能每个省和地区都会作出一些牺牲。

  如果没有大的变动,《办法》年中即将出台。

  水权转让:有待规范

  “目前,水权交易在用水紧张的地区时有发生,虽然去年水利部已经下文进行规范,明确有些权利不能转让。所以针对需求日益明显的用水权交易仍需要进行新的规范,”熊向阳说。

  而早在河南林州90万元买水之前,就已有了“买卖用水权的交易”。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和

义乌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一次性买断了东阳市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东阳市除获得2亿元水权费外,还获得每年500万元的水综合管理费。

  不过,对于这些交易,在刘思清看来,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买卖,而只是对原有水库建设费用,运营费用,水资源使用费的一种补偿。

  “用水权价格还没有明确的规范,目前主要是各地自己协商,水利部去年下发的文件中提出了一些设想,从实施效果来看,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不能反映潜在的需要了”熊向阳表示,目前,用水权的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问题都还在研究之中。水利部也将起草新的法案,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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