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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车新经营权最长不超十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1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广州市交委昨日公布了《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新进入的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此外,出租车司机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需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而外地出租车跑到广州载客的,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广州现有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大部分是永久性,或者是50年。部分经营权使用者任意买卖、抬高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从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出租车司机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草案规定,而新投入的出租车经营权,将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年,并且不得转让、抵押。本条例施行前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变。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经营出租汽车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留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市交管部门将扣留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的哥的标准在草案中也提高了。不论男性女性,文化程度都必须在高中毕业以上,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

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
交通事故
责任记录。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5年内不许进入客运行业。

  对的哥从业道德要求也更严格。根据草案,故意绕道行驶、不经乘客允许“拼客”、故意拒绝载客、不归还乘客遗忘物品的司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的哥的权益,本草案也进行了保障。如果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危险物质乘车,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在无人监护下乘车,或者乘客提出其他违法要求,出租司机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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