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制“余热利用”的另类思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7:19 每日经济新闻 | |||||||||
每经先锋视点 黄湘源[2006-05-26] 随着股改进入“最后的晚餐”阶段,方案遭遇否决的数量和频次呈现逆向增加的趋势。可是,人们在欢呼的同时,也在思考即将寿终正寝的分类表决制度之“余热利用”还能升温多久?
毫无疑问,分类表决不过是作为股权分置情形下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对于曾经拥有这项历史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来说,他们恐怕也只是在行将失去之时才懂得它的珍贵。可惜,为时晚矣! 当然,流通股股东的抗争,也不是毫无意义的。毕竟有分类表决的机制撑腰,任何大股东也不可能像一开始的清华同方那样,傲慢地用底线的名义,拒绝与中小股东谈判。然而,实际情况是现在通行的对价存在对流通股股东补偿不足的问题,分类表决也并未能充分保护A股股东的利益。周梅森对金丰投资的公开叫阵和谢百三等人对否决上电的推波助澜,纵然叫好一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小股东对本质上并不具有补偿意义的股改对价只能逆来顺受的大势。 客观上,分类表决制度存在的先决条件就是股权分置。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一股独大”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由于提案权和实施表决的技术条件操之于代表非流通股大股东利益的公司管理层之手,由于种种法规上的不完善也有可能影响流通股股东意志按“三公”原则得以充分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对分类表决制度寄予过高的期望,本身就不大现实。当有关方面正式宣布“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再融资时,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可以不再适用现行的分类表决程序”的时候,市场反应的“无话可说”也不奇怪了。 不过,分类表决制度的逐渐消亡,并不意味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也将随之消失。实际的情形可能恰恰是相反的。 分类表决制度存在条件的消亡有一个过程。客观上可能出现越接近股改收尾,分类表决顺利通过难度越大的情况。重要的是,对于已完成股改、被豁免分类表决义务的那些对象来说,由于他们并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全流通,实际上也就并没有真正具备彻底告别分类表决的条件。事实上,由于再融资的恢复在满足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同时,并没有排除圈钱恶习卷土重来的可能性。 即使在流通制度上已经进入全流通时代,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依然也还将是中国股市的“重中之重”。因此,分类表决“余热利用”的形式意义也许不太大,但它的内在意义是永远不会消失的。“余热利用”的升温实际上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找到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表现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