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击经济犯罪 会商机制入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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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5:4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唐度 北京报道 5月23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审计署和公安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这标志着,自去年12月公安部首批特派联络
据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介绍,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确保移送案件质量,加大督办力度,“今后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将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案件将统一由审计署向公安部移送”。 协作链条断裂的代价 近年来,审计风暴屡屡成为年度新闻热点。每次风暴过后,总有一批重大经济案件浮出水面。 但来自审计系统内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由于审计体制和审计立法的限制,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审计部门在行动时往往陷于力不从心的窘境。 尽管据高峰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称,在轰动一时的中行开平支行案中,公安机关较之检察机关更早的介入对于控制涉案人员、资金和证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有专家认为,此案在审计部门介入并发现大量违法犯罪证据之后,几名主犯依然能够相继出逃,说明“在整个协作链条上存在断点”。 高峰也认为,由于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使得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不能被公安机关及时掌握。 “等到这些部门正式移送或领导批示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转移资金、潜逃境外,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高峰表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一位经济犯罪研究专家认为,审计立法的缺陷以及审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作沟通渠道不畅,是形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高峰认为,当前我国的经济犯罪行为呈现跨领域、跨专业、复杂化的特点。因此,在打击时,仅靠某部门的单一发挥是远远不够的。 他表示,将公安部门的刑事执法优势和审计部门的专业审计优势整合起来,变成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能够打出组合拳的两只拳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 协作的职能延伸 为此,2005年12月,公安部与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协商决定,由公安部分别向这几个部门派设联络员。高峰介绍,目前,公安部派驻联络员办公室运转正常,已开始向驻在单位汇总通报相关情况、接洽会商案件、办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与此同时,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建立,目的在于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今年2月份,公安部与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通知要求在两部门间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案件移送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按照王秀明的说法,今年新修订的《审计法》也增加了审计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方面的“权限和手段”。 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等机关予以协助。这种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正是审计职能在合作层面上“延伸”。 王秀明表示,“特别是对那些隐蔽性比较强,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问题,我们过去没有权限和手段就断了,这次给我们增加权限,权限范围之外的问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这样有利于审计机关查处隐蔽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