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回应建筑市场开放倒退说 将组织细化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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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5:4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牛晓波 王娜 北京报道 日前,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06年度白皮书直言,中国的建筑业市场开放度在入世之后却出现了“倒退”。这已经是自2003年以来,该商会连续第四年不吝笔墨地抨击中国建筑
矛盾的焦点在两部规章。2002年,作为履行入世承诺的一部分,建设部和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了两个新法令,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又称“113、114号令”,力图澄清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这一领域事务规定的模糊状态。 而几乎从这两部法规颁布的第一天开始,来自国外建筑业投资者的诟病就再也没有停止过。 由于这两部法令是以建设部和商务部的名义联合下发的,而作为对外经济合作的主管部门,商务部甚至承受了比建设部更大的压力。来自商务部内部的消息显示,迫于外部压力,有关部门正着手对策的研究。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也告诉记者,建设部正在组织起草一系列“更为细致”的规章,其中一些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将对缓解外资对113、114号令的抵触情绪起到一定作用”。 市场环境倒退说 作为一家已经进入中国市场近十年的欧洲大型建筑企业的在华主管,江大伟深刻感受到了政策环境变化的“巨大落差”。用他的话来说,“113、114号令”就像一道“紧箍咒”,牢牢地捆住了他的公司在华业务拓展的脚步。 原建设部总工程师、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金德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承,这种“落差感”的形成“是我们自己的工作的问题”。 但他同时认为,113、114两个文件的出台并非外资所认定的“倒退”,而是“因为中国对过去的建筑市场管理上缺乏规范,我们现在是在加强管理。” 金德钧参与了当时这两部法令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他对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出现所谓的“倒退说”,原因在于,我国在入世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允许国外建筑企业在华成立办事机构,且该办事机构可以以其母公司的名义在华开展业务,办事处的注册也很宽松。 相比之下,2002年的两个新法令虽然明确提出开放建筑业市场,允许外资建筑企业在中国成立公司,但同时规定,外国建筑企业必须以注册新公司的形式在中国承揽业务,且新设公司的资质需按规定逐渐审查提升,不能仅仅以“母公司”的名义开展新设公司资质范围之外的业务。 新法令还规定,外国工作人员可以获取中国的建筑师、高级工程师和项目经理资格,但是必须通过汉语版本的资格考试。 开放与保护之间 目前看来,美国和欧盟抨击这两个法令时,矛头指向的核心就是上述两条。 美国商会发布的白皮书认为,对注册资本的要求金额“仍是非常巨大”。例如,对于特级资质(可建如体育馆、桥梁等项目),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人民币3亿元(3600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这种高额注册资本的要求,阻碍外商投资,并且与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有限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不一致。 白皮书认为,在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核定标准时,商务部和建设部只考虑了直接投资人的经验和财力,并没有考虑其最终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经验和财力。 对于汉语版本的中国注册工程师和建筑师资格考试,白皮书表示可以理解,但同时指出,这一规定限制了参加考试的外籍人员的数量。建议中国和美国有关部门考虑安排多语版本的资格考试,允许应试者选择在相应的国家参加考试。 金德钧参加了当时就这两部法令的制定与欧盟的谈判。“我们一再强调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允许我们进入WTO时对自己有所保护。”在日前举行的临汾福利巷旧城改造工程新闻发布会上,他回忆说,“我们是有意地设计了一些障碍,以缓解国外的企业大规模进入国内注册公司从事设计和施工活动对国内企业的冲击。” 对于,建设部正在组织起草的“更为细致”的规章,江大伟保持了谨慎的“乐观”,“也许是我们这些年的努力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更多的可能还是中国的政府部门觉得本国企业的成长已经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其实,适当放开一些也无妨。”金德钧表示,由于建筑业是属于劳务密集型产业,国外企业进入市场更多的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会太多,更多的还得雇佣中国的劳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