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标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9:00 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5月24日讯记者宋焱报道短期融资券市场建立以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融资券相关业务,并纷纷向人民银行表示了从事融资券承销的愿望。为维护融资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承销业务管理,人民银行先后组织部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就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从事承销业务的标准进行了充分讨论。今天,人民银行将通过认可的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予以公布。
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标准有九条。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二是通过证券业协会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资格评审,并获得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三是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四是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净资本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净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净资本)不低于8%(动态管理);五是设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拥有至少15名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所组成的债券承销队伍,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融资工作经验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承销队伍人员数量的30%;六是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有专人对融资券承销的相关风险进行监控;七是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并拥有参与承销发行十只以上短期融资券的经历;八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九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有八条。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二是各项风险监控指标除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外,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是总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四是设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具有不少于10人的债券承销队伍;五是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有专人对融资券承销的相关风险进行监控;六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七是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位列前10名,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八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