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烟叶税征管的具体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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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2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烟叶税征管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两部门明确,《条例》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条例》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条例》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条例》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工作,认真开展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和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征税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