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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全面整肃虚假认证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4:25 法制日报

  执法利剑直指三类违法认证行为

  一些规避法律的认证行为日益成为监管盲区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记者 蔡岩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向记者透露,针对当前我国认证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现状,国家质检总局会同认监委组织的清理整顿
非法认证活动专项执法检查正在全国紧锣密鼓地展开。此次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将持续到10月份。

  据了解,自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公布实施以来,认监委每年都依法开展对认证有效性的检查,根据调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及时注销、撤销和暂停了一批机构和人员的认证资格,惩处了一批认证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真假认证扰乱市场的现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将全力整肃虚假认证市场。据悉,此次持续5个月的执法检查重点针对三种类型:

  一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3C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信息安全认证、体育服务认证。

  二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的,从事第一项以外的评价活动,且评价活动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范围。

  三是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未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未带有“认证”字样,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认证范围。

  “当前,认证市场仍存在一些监管难点。”认监委负责人坦诚地告诉记者。特别是一些社会组织、协会将本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认证活动,冠以认定、推荐、评比、论证、质量承诺等字样,以规避法律制约;或将不属于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的一些评价、评定活动,冠以认证字样,致使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无权监管,形成监管真空。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建议,在列入今年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的《合格评定法》中,增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规范的认证机构行为和问题进行监管的规定,以便全面规范认证市场。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制定《合格评定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我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制度化,解决我国目前在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重复管理、多重评价以及程序不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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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意义上的“认证”具有三大特征:

  第一,认证实施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二,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认证的结果直接表现为颁发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和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要依法向认监委备案。

  认证主要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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